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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特大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二审改判,14人加重刑罚

2019-08-21 18:16 兴国检察    阅读:2941 

近日,由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的原审被告人蒋某龙等十四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一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十四名原审被告人由一审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改判为三年至六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案情回顾

2016年底至2017年初,蒋某龙安排章某(在逃)寻找到刘某材位于兴国县社富乡的猪栏作为生产麻黄碱的场地,安排钟某玉驾车将曹某发送至兴国县。2017年3月,章某雇人搭建用于生产麻黄碱的工棚。2017年4月,章某委托他人租赁位于兴国县洪门工业园的某服装厂厂房作为仓库,用于存放生产原料。2017年5月20日,林某、温某和、王某生、王某盛、王某洋、王某法、王某州、王某庆以及同案人陈某利(在逃)等人从外地先后到达兴国县,由曹某发负责送到生产窝点。生产窝点由陈某利负责生产,曹某发负责技术指导,林某负责管理工人上下班和机动工作,温某和、王某生、王某盛、王某洋、王某法、王某州、王某庆等人负责具体操作,郭某元、林某龙负责放哨。期间,刘某材帮助驾车运输原料至生产窝点、帮助放哨。为掩人耳目,自5月21日开始,各人采用夜间生产的方式进行生产,直至5月24日凌晨被当场查获。兴国县公安局在现场查获、扣押了制毒生产原料、生产工具,以及已生产出的棕红色液体36桶,共计2389.65kg。随后,又在洪门工业园仓库内查获、扣押了生产原料若干。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扣押的36桶棕红色液体中均检出甲卡西酮成分,甲卡西酮含量分别为3.2%-9.6%不等。法院一审以蒋某龙等十四名被告人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依法抗诉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本案应以甲卡西酮2389.65千克的重量作为量刑依据,但本案不是应当做含量鉴定的案件类型,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法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一审判决适用刑罚明显不当,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审判决

维持对原审被告人蒋某龙等十四人的定罪部分,撤销对原审被告人蒋某龙等十四人的量刑部分,对原审被告人蒋某龙等十四人由一审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改判为三年至六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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