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恋爱结婚,本是人生一大喜事。但有不法分子,利用单身男子急于找对象的心理,专门骗婚骗财。
近日,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一起以介绍对象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诈骗案件。
兴国县五女子刘某秀、朱某兰、黄某连、吴某兴、黄某梅,为骗取财物,分饰不同角色,编造假地址、假姓名,假借与他人相亲结婚为名,在兴国县实施诈骗行为,共计诈骗财物价值人民币12109元:
1、2017年11月,刘某秀、朱某兰、黄某连、吴某兴等人使用假地址、假姓名,经媒人介绍在兴国县某餐馆与被害人张某及其父亲见面,并以安排吴某兴与张某相亲为由骗取张某见面礼、红包4054元。2017年12月,刘某秀、朱某兰、黄某连、吴某兴等人再次来到张某家中,骗取张某红包2341元、车费200元及价值400元的生活用品。
2、2017年12月,刘某秀、朱某兰、黄某连、黄某梅等人使用假地址、假姓名,经媒人介绍在兴国县某餐馆与被害人钟某及其母亲肖某见面,并以安排黄某梅与钟某相亲为由骗取钟某见面礼、红包3140元及价值1974元的衣物、手提包、化妆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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