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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民谋幸福】兴国县:筑牢城乡居保保障

2019-10-31 08:21 赣南日报    阅读:2417 

兴国县:筑牢城乡居保保障

□钟小华

城乡居保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兴国县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及省、市各项决策部署,积极落实城乡居保提标提档、应保尽保等相关措施,强化经办服务体系建设,在健全制度、提早谋划、主动作为等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不断增强了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先试先行,建档立卡,实现贫困群众政府代缴城乡居保费“高标准”

自2015年起,兴国县探索建立了建档立卡贫困群众政府代缴城乡居保费的方式,为难以承担城乡居保缴费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由各乡镇(区)以包干的方式按100元/人/年的标准为其预缴城乡居保保费,由县卫健委按300元/人/年的标准为农村已结扎二女户夫妇代缴城乡居保保费;2016年起,县政府结合扶贫工作实际出台了相关政策,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中的五保户、低保户,由县财政按100元/人/年的标准为其代缴城乡居保费,代缴人数为22050人,共计220.5万元。

2017年起,根据省、市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代缴制度,按照“信息精准,不漏一人,应保尽保”的标准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等群体按每人100元的标准为其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2017年,兴国县为以上各类群体政府代缴70007人,代缴资金771.83万元。2018年,该县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又扩大了代缴范围,对经县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城镇贫困人员且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居民按人均100元的标准为其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共完成城镇困难群众政府代缴3114人,代缴资金31.14万元。2018年度政府为各类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70721人,代缴资737.37万元。

提早谋划,全面摸查,实现贫困人员应保尽保“全覆盖”

为进一步织密社会保障安全网,提升社会保障扶贫工作水平。在收悉《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通知之前,兴国县率先谋划贫困人员城乡居保应保尽保工作,对年满60周岁因中断缴费年限导致无法领取养老金待遇的贫困人员进行了全面摸底,并由县财政负担在系统外为其补齐因中断缴费年限未及时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待遇。

截至目前,兴国县共补发贫困人员基础养老金30.43余万元。从2018年12月起按照《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通知执行,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按要求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享受该政策的参保人员有319人。

主动作为,无缝对接,实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零障碍”

国家出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政策后,兴国县农保局积极主动加强与税务部门对接沟通,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划转期间的实施办法,商定相关的业务流程,并专门安排两名业务骨干到税务征缴窗口协助保费收缴工作。

与此同时,对确因税务征缴未衔接到位导致没能及时享受待遇的参保人作出承诺,保证为其补发应享有的待遇,实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有效衔接、平稳过渡,确保了城乡居保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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