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承担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的蔬菜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农贸市场等企业,必须确保正常经营,合理安排营业时间,要全力协调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用工短缺、人员出行、货物运输、防疫口罩和消杀物资短缺等各方面问题。(二)对小型零售商店、便利店、药店、社区供应点等具有一定保供作用的商业网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区)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需要向县商务局申报,商务局备案同意后方可复工。(三)其他未涉及居民生活必须的公共场所一律关停,未取得商务局的备案同意不可复工。联系人:邱宇 联系电话:189701270511、各经营单位,须成立防控工作小组,制定应急方案,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建立报备制度。防控工作小组应由第一负责人或指定专人全面负责,设计有效的应对工作流程。2、要全面采集了解上岗员工假期动态(员工去过哪里、是否有发热、呼吸等症状),并登记汇总。有疫情发生地区生活史、旅行史以及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这三个方面情况的员工不应返程返岗。3、要求所有员工对待疫情,不得隐瞒,如有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以及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地区的人员有接触等潜在风险人员要及时报备,并要求员工应当按照要求居家观察14日,暂不返岗。4、做好防护物资的准备。企业应在开业前,准备防护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医用外科口罩、医用消毒水/酒精、紫外线空气消毒灯、空调系统专用消毒剂、洗手液等防护用品,配备红外线测温仪等。5、凡在疫情严重地区,经营单位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允许,方可开展经营服务。如若没有得到允许经营,经营单位应告知顾客并取得理解,应有专人轮流值班,保持与有关部门的沟通。7、疫情期间大量使用消毒液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使用方法操作。9、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确诊或疑似病例的追踪调查,详细了解、提供所涉及经营区域及人员情况,并采取必要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区)负责对辖区内商业网点巡查,对未涉及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网点进行关停。对需要和符合复工条件的商业网点统一向县商务局申报备案,并做好复工网点的疫情防控工作,同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公安局将依法查处打击商业网点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对违反临时管制停业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一)必须进行开业审批备案。目前尚未开业复工的商业网点必须执行开业备案登记,经各乡镇(区)申报,县商务局备案登记后方可开业。所有在营及计划开业复工的商业网点防疫工作必须参照2月3日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百货商业协会印发的《商贸零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执行(文件附后)。鼓励错峰开业,具备疫情防控条件的批发市场、超市、便利店、社区蔬菜店优先复工,保障城市运行必需和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二)必须全面核查员工情况。各商业网点开业复工前一是要建立职工健康台账;二是要对所有返岗上班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对所有外地返岗人员进行摸排登记并做好体温监测,自行隔离两周后方可返岗上班等防疫措施;三是重点对湖北籍务工人员进行详细登记,对湖北籍务工人员电话劝阻,阻止返岗上班,新招聘人员原则上不录用外地人员。(三)必须做好员工防疫物资保障。各大超市员工上班必须佩戴口罩并继续按要求做好防疫工作,其他商业网点开业复工前要做好口罩、红外线测温仪、消毒水等物资储备,并按要求做好消杀防疫工作,否则不允许开业。(四)必须做好企业开业复工后的疫情防控。一是要每日对全体上岗人员进行班前体温检测,如有发热或咳嗽的情况立即安排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排除疫情后方可上岗工作;二是每日在上班前、下班后,企业要对营业场所、办公场所、人员集中区域进行消杀防疫,重点区域应多次消杀。(五)加强对进店购物人员管控。所有网点对进店购物的顾客必须佩戴口罩,进行体温测量。对体温异常的进行劝返并登记报告相关部门。(六)必须严格落实属地监督责任。各乡镇(区)要成立工作专班,健全工作机制,督促属地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方案,将各级工作部署要求传达到位。同时,实行疫情防控“日报告”制度。对于已开业和准许开工的网点每日要将员工健康跟踪情况、防疫工作开展情况,以微信、电子邮件等非直接接触方式向属乡镇(区)报告,突发紧急情况应立即上报。1、人员管理。每日采集员工(含商户员工)疫情控制期间的动态信息并登记汇总。有武汉生活史、旅行史以及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的员工应严格进行14日隔离观察。1.2动态信息良好的员工每天进入经营场所前,应检测体温,并进行洗手消毒。若员工体温超过37.3℃并伴有呼吸不畅等疑似症状,应要求员工自我隔离观察或及时就诊。1.3员工上班期间应时刻佩戴口罩,保持勤洗手,坚持在工作前、操作后、进食前、如厕后按照六步法严格洗手。1.4减少或者避免聚集性会议,尽量通过非接触方式进行沟通。1.5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如发现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症状的,依有关流程及时报告,妥善处理,迅速采取隔离防护措施。2.1配备测温仪,对所有进入商业综合体的消费者测量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在超过37.3℃的情况下,应询问是否有相关接触史,观察是否有发热、咳嗽、呼吸不畅等疑似症状,视情况严重性引导其自我隔离观察或就医检查并做好必要的登记,以利于溯源。2.2.1在各个门口、停车场入口处柜台、休息区、服务台、收银台、座椅进行清洁消毒。2.2.2电梯扶手、电梯按键、门把手、自动售卖机、购物车等,应适当增加消毒频次。2.2.3在显著位置处张贴病毒防控宣传材料,提示顾客在佩戴口罩。2.2.4企业应在开业前和结业后,进行全面的卫生清洁和消毒。2.2.5设有餐饮功能的营业场所,应按《餐饮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防控服务指南》执行。2.2.6商业综合体公共区域如走廊、地面、直梯、滚梯和休息区的桌椅等做好清洁消毒;在电梯内部、卫生间等张贴宣传画;加强厕所的清洁、消毒,张贴洗手步骤示意图,厕所内增加酒精消毒剂或免洗手消毒凝胶,并提示顾客洗手后进行消毒。2.3建议母婴室、儿童游乐活动设备设施应停止使用。2.4必要时可适当缩减营业时间,但应在明显位置张贴公告,通过多种方式告知消费者。2.5有条件的企业,可请专业清洁消毒服务商配合做好商场环境卫生工作,并向消费者公示每日消毒情况。2.6 建议对口罩、手套等常用防疫用品合理使用,进行集中回收处置管理。2.7如遇客流集中,人员过于密集的情况,应该限流,确保人与人之间距离在1.5-2m 。3.1加强空调及新风系统的消毒、维护和管理。在保证设备良好运行的基础上,加强检查通风设备,对送风口、回风口进行消毒,及时更换滤网。3.2在营业现场发现感染病例时,中央空调新风系统正常使用,不要停止风机运行,应在人员撤离后对排风支管封闭消毒。带回风的全空调系统,应把回风完全封闭,保证系统全新风运行。3.3电梯包括直梯、扶梯应加强安全维修和清洁卫生管理。电梯在保证安全运行的同时,应增加消毒的频次。应在电梯间张贴提示语,提醒在电梯间戴口罩并避免交谈。应酌情限制乘坐电梯的人数,减少接触传染。严格控制客梯和货梯混用。3.4营业现场的垃圾桶应增加清理频次,保持清洁卫生。4.1在疫情期间,各经营单位应严格在防控疫情的基础上,积极组织货源,保障群众日常消费需求,特别是清洁消毒、口罩等用品,尽量保障供应。所有的商品应在合格供应商处采购,在运输、储存过程严格防控,杜绝污染。4.2经营单位应严格杜绝随意涨价,应在稳定物价,保障供应方面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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