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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一个都不能少”!兴国县检察院追诉5名恶势力成员漏罪

2019-08-10 21:24  阅读:17470 

不让一案漏查,不让一犯漏网,不让一人漏罪,不让一罪漏证。

近日,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石康、凌某(犯罪时未成年)、兰某亮(犯罪时未成年)、刘某文(犯罪时未成年)、刘汉兴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石康、凌某系此前已判决的以唐春元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兰某亮、刘某文、刘汉兴系此前已判决以兰某亮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成员。其中,石康因犯聚众斗殴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凌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引诱、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兰某亮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刘某文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刘汉兴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三年九个月。 

五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后,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五被告人尚有漏罪未被追究,在侦查终结后移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追诉五被告人漏罪。

经依法审查查明:

01、石康、凌某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石康与刘某文因生活琐事产生了积怨。2016年12月22日凌晨,石康得知刘某文、兰某亮等人在某夜宵店吃夜宵,遂纠集了被告人凌某等人到某夜宵店,发现刘某文等人已离开,便四处寻找并在兴国七中门口找到了刘某文等人。之后,双方发生争执,石康、凌某等人上前追打刘某文、兰某亮及其朋友巫某龙,对巫某龙拳打脚踢。经鉴定,巫某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02、刘汉兴、刘某文、兰某亮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刘汉兴与凌某素有积怨。2017年5月13日凌晨,刘汉兴得知凌某在某网吧上网,遂纠集了被告人兰某亮、刘某文等人前往网吧。刘汉兴、刘某文、兰某亮等人在网吧门口发现了凌某的摩托车,持砍刀对该摩托车进行砍砸,并持砍刀对从网吧出来的凌某进行追砍。经鉴定,凌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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