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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铁锹劈向邻居,兴国一女子因故意伤害获刑一年

2019-08-14 09:35  阅读:16178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三思而后行”,

冲动之下做出的行为,

往往会酿成大错,令人追悔莫及。



只因邻里琐事,兴国一女子冲动之下,竟持一把铁锹劈向邻居,致对方轻伤,最终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惨痛代价。案情回顾

2019年4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曾某女经过被害人曾某均家门口时,因邻里琐事与曾某均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架。曾某女使用一把铁锹劈向曾某均头部,致曾某均左额处受伤。经鉴定,曾某均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近日,经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曾某女有期徒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忍一时风平浪静 ,

退一步海阔天空。

生活当中难免会发生纠纷或摩擦,务必保持理性克制,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宽容互谅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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